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切实消除我市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问题为导向,采取统一布置、统一行动、统一标准、上下联动的方式,将于4月16日至6月2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品零售领域专项整治活动。
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
4月16日,我市召开药品零售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专项稽查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重点整治内容
据了解,此次集中专项检查以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为检查对象,以治疗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常用药为重点检查品种,以药品购进为重点环节,以核查票、帐、货、款是否相符、购进药品是否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以及药品是否可追溯等为重点检查内容。
“通过此次集中专项检查,着力发现和严厉打击药品零售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不断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作为药品经营企业
应当抱着敬畏的心
本着为广大群众服务的理念
诚信、合规、合法经营
为我市药品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而以下这些红线
药品经营企业
一定不能逾越
1、药品零售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药品不能提供药品销售凭证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6、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收购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收购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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