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一男子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未复吸也要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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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 发表于 2019-2-11 10:28:36|来自:河南南阳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南阳
近日,邓州一男子因吸毒被浙江杭州警方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哪知他无视社区戒毒协议,自认为没有复吸毒品,邓州警方管不了他,一直未到邓州古城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办公室报到,直到被邓州警方抓获,才如梦初醒,而依据法律规定,杨某由社区戒毒转为强制隔离戒毒。
2019年1月21日,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古城街道办事处综治办移交案件称:辖区内杨某于2018年10月份被浙江杭州警方社区戒毒后,拒不到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多次通知后仍不报道,要求处理。接报后,西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通过了解得知杨某经常外出行踪不定,经研究决定在其家周围蹲守,1月25日中午13时许,将回家换衣服的杨某被抓获。
经审查,杨某对其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供认不讳,自认为吸毒是被浙江杭州警方抓获的,现自己已不再吸毒就不会有事,邓州警方无权管辖,抱着这种心态,虽然邓州古城街道办事处禁毒工作办公室多次通知,但其拒不到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一直未按规定到报到。
目前,杨某因未接受社区戒毒,邓州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执行强行戒毒两年。
法律知识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定义。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定义。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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