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邓州市司法局陶营司法所与南阳监狱派驻警察、陶营派出所民警通力协作,成功办理了一起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并顺利把罪犯押送至邓州市看守所。
唐某,男,1988年8月19日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陶营镇付河村,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唐某未能珍惜这次的判决缓刑考验,视法律为儿戏,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到邓州市司法局陶营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邓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陶营司法所在多次电话联系通知和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唐某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陶营司法所所长魏海江的多方打听和电话联系,并告知若不主动回来接受法律的制裁即将上网追逃,会造成更坏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终使唐某醒悟并主动从苏州驱车赶到陶营司法所投案接受处理。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由于监外执行是在罪犯本人居住地进行,不少人错误地认为,监外执行等于不执行,监管不监管无所谓,判了缓刑如同判无罪,等考验期一过,刑期也就满了,因此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罪犯唐某正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才会落得被收监的下场。
唐某被收监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回忆整个过程:唐某的行为,成为了社区矫正人员在外服刑的一面镜子,也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心中沉重的惋惜!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提起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因为,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而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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