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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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艾殁 发表于 2019-6-21 09:10:42|来自:河南南阳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南阳
邓州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25号)、《南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东至北京大道、南至南一环、西至交通路、北至雷锋路(含以上道路),该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装卸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和预应力机械、装修机械、岩石机械、铁路线路机、市政工程与环卫机械、工业设备。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由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证明达标排放。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类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公路、城管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全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根据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发放环保标志。其中环保标志分为绿色、蓝色和橙色标志。绿色标志为在用国三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可在禁用区使用;蓝色标志为国一、国二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可在禁用区外使用;橙色标志为尾气检测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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