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鱼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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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邓州市公安局桑庄派出所民警张坤哲、刘欣按照市局“走村(社区)入户进店访企”专项行动要求,在辖区高店村入户走访时,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有效的保护了生态环境,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6月20日早上7时许,民警张坤哲、刘欣利用早饭时间前往辖区高店村入户走访,行至高店村小红渠时,发现有3人正在使用地笼(一种禁用的捕鱼工具)捕捞鱼虾等水产品,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田某等3人当场抓获,并收缴地笼80余个及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虾4.5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田某、余某、李某等3人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警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去碰触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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