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决定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场所码、佩戴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决定》要求,在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处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门店、影(剧)院、会场、展馆、车站售票及候车大厅、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以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集市、剧场、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参加人员密集的室外活动时;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样,医院就诊、陪护、探视时;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在饭馆、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决定》要求,易造成感染和传播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直接面向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乘务、安检、售货、售票、快递、物流、保安、保洁、餐饮、建筑等工作的人员;从事冷链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国家机关一线执勤、执法人员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
《决定》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全覆盖、无漏缺,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所有进入场所的人员逢进必扫。
《决定》要求,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决定全文: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25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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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自我健康管理,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下列场景和情形下,应当规范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门店、影(剧)院、会场、展馆、车站售票及候车大厅、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以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集市、剧场、公园、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参加人员密集的室外活动时;
(三)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四)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候核酸采样,医院就诊、陪护、探视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饭馆、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
三、下列重点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直接面向师生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养(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监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四)从事乘务、安检、售货、售票、快递、物流、保安、保洁、餐饮、建筑等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冷链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六)国家机关一线执勤、执法人员和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
(七)其他易造成感染和传播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全覆盖、无漏缺,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所有进入场所的人员逢进必扫。
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有效替代措施。
五、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法定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疫”,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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