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0年1月15日晚,刘某、王某、赵某三位同学返乡后相约小聚,一起平分了三瓶白酒畅饮至16日凌晨1时许,到交通路某酒店住宿,服务人员按要求让他们出示身份证登记时,其中刘某要求加酒店前台负责登记服务人员私人微信,服务人员没有搭理他,刘某就以酒店服务态度差,叫嚣着要投诉服务人员,并把酒店前台的收款二维码牌子、鲜花等物品在大厅摔的一片狼藉,与刘某同行的王某、赵某也过来叫嚣着并辱骂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看到刘某、王某、赵某醉酒后,就劝告他们离开酒店,可刘某、王某、赵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报警称与某酒店有纠纷要求民警处理。
西关派出所民警在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后,经调取酒店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认为刘某、王某、赵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在刘某、王某、赵某积极赔偿因故意损害酒店财物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刘某、王某、赵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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