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通 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猎区。邓州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禁猎期为长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取消禁猎期另行通知。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土铳、电击、毒药、地笼、弹弓、粘网、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禁止使用猎犬、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及火攻、烟熏、掏窑、捡蛋、挖洞等方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及野生动物安全,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活动。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公告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猎捕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